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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直接支付款项审核办事指南(国税、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非金融口驻深中央二级以下预算单位适用)

一、文件依据
1、《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
2、《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3]45号)

二、申请单位应报送的资料

1、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正式行文文件;
2、《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3、直接支付收款账户资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工程采购支出直接支付的,需提供:经批准的项目概算(项目第一次请款时),工程价款汇总结算单,非计量费用汇总资料,设备、材料付款汇总资料,预付款项汇总资料、关于同意支付款项的内部签报。

(2)申请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直接支付的,需提供:申请单位年度预算,分月用款计划,购货票证、关于同意支付款项的内部签报、购货合同等付款资料。

以上报送的资料需加盖公章。


三、操作规程
   审核工作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或给予答复,具体程序如下:  

1、受理。受理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文件与相关资料,核对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签署受理文书,将申请文件交送办公室进入公文处理流程。  
2、初审。由审核人与稽核人组成,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草拟批复文书。  
3、复审。负责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整、初审意见是否正确,提出复审意见
4、审批。负责审核初审与复审意见是否正确,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

5、核查。我办根据审核情况,不定期安排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调档核查。


四、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职能部门: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一处
  岗位责任人:易勇
  联系电话:0755-88318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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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