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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罚(没)款退库审批办事指南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1998]201号通知印发),财政部《海关各类罚没收入缴库实施办法(试行)》(财预[2000]323号通知印发)。
  二、申请单位应报送的资料
  1、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的退库申请报告;
  2、与退库申请相关的缴入国库的罚款《专用缴款书》、《一般缴款书》和《罚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3、与退库申请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与退库申请相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变更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
  5、与退库申请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
  三、操作规程
  1、申请。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退库申请。
  2、审批。资料齐全的,在一周内完成审批工作,下发批准通知书(分别抄送有关财政部门和国库),并开具《收入退还书》。
  四、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职能部门:财政部驻深圳市专员办一处
  岗位责任人:叶志峰
  联系电话:0755-88318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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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