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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事指南

    一、文件依据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通知印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
  二、银行账户审批
  1、审批范围
  中央各部门所属驻深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驻深事业单位,驻深政企合一的中央单位,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驻深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以下统称驻深中央预算单位)具有以下情形,应报我办审批:
  (1)尚未办理银行账户审批的驻深中央预算单位,对拟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
  (2)新开立银行账户的;
  (3)确需延长银行账户使用期的;
  (4)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2、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应报送的资料
  (1)正式行文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除详细说明《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所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单位地址、邮编、单位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2)《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并附经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软件(预算单位版)录制拷贝出的数据软盘;
  (3)开户的相关证明材料;
  (4)一级预算单位或者一级预算单位规定的主管单位对本单位申请签署的审核意见。由一级预算单位规定的主管单位签署审核意见的,还应提供一级预算单位指定其为主管单位的授权证明。
  3、操作规程
  本办按照经办人初审--处室负责人复核--办领导审签的程序,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开户申请的合规性审核,并对统一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同时,本办将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安排对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抽查。
  三、银行账户备案
  1、备案范围
  驻深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具有以下情形,应报我办备案:
  (1)确因业务需要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备案;
  (2)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后开立备案;
  (3)银行账户撤销事项备案;
  (4)银行账户变更事项备案;
  (5)驻深中央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
  (6)驻深中央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7)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8)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2、备案需报送的资料
  (1)《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其中: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地址变更的,不需提供备案表,应提供变更的备案报告;
  (2)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开户证明材料(适用于开户备案)、撤户证明材料(适用于撤户备案)、账户变更证明材料(适用于账户变更备案)、主管部门变更证明材料、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等等;
  (3)电子数据(银行账户管理软件导出的《备案表》数据)。其中,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地址变更的,不需要电子数据。
  四、银行账户年检
  1、年检需报送的资料
  (1)《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以及该表所填列的银行账户上年12月31日的银行对账单,申检单位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明细表。
  (2)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预算单位版)二期软件(可登录www.dz365.com下载,密码为ab123456789)导出的电子文档(数据软盘)。
  (3)驻深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在报送年检资料时一并提供书面说明:
  a、拥有超出《暂行办法》适用范围管理的银行账户;
  b、存在未按规定报批开设的银行账户;
  c、存在未按规定报备开设的银行账户(包括定期存单、贷款转存款账户和保证金账户);
  d、存在逾期使用的银行账户;
  e、存在改变用途的银行账户;
  f、存在出借、出租的银行账户;
  g、存在其他违规问题的情形。
  (4)承诺书,以承诺所报账户、资产负债表之真实、完整。
  2、操作规程
  (1)驻深中央预算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将银行账户年检资料报送我办。其中:非系统性驻深中央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年检,直接报送我办办理年检。系统性驻深中央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年检,先由二级预算单位负责汇总所属下级单位年检资料,再报送我办办理年检。
  (2)我办按照经办人初审--处室负责人复核--办领导审签的程序,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账户年检资料审核工作。同时,我办将根据账户年检情况,不定期安排对预算单位账户的现场抽查。
  五、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职能部门:财政部驻深圳市专员办一处
  岗位责任人:易勇
  联系电话:0755-88318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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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