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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非税收入征缴办事指南(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电力监管费、中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企[2007]309号)
 2、《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财政部财企[2004]241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电力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3]9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851号)、《财政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电力监管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5]673号)
 4、《财政部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防[2007]181号)


二、申请单位应报送的资料
 1、缴纳申报表;
 2、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三、操作规程
 1、申报。由缴纳单位填报《非税性中央预算收入缴纳申报表》并报送相关资料;
 2、审批。资料齐全的,在一周内完成审批工作,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予缴纳单位;
 3、缴纳单位缴款后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执联送回,经专员办核对后取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四、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职能部门: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一处
   岗位责任人:叶志峰
   联系电话:  0755-88318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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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9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