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审批办事指南
一、 文件依据
1、《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财预[1994]55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06]15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3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9、《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
二、 申请单位应报送的资料
(一)申请退税资格审核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国税部门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
4、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大、政协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还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
5、出版单位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图书、音像制品出版目录;
6、监狱、劳教企业还应提供主管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再生资源经营单位所报送的申请资料参考《深圳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审批退付办事指南》。
申报人提供的有关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查验。
(二)申请一般增值税退库应报送的资料
1、退库申请文件原件;
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
3、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和入库审核表;
4、委托收款凭证或税收缴款书原件(查验)和复印件(留存);
5、退税申请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6、申报人年度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复印件;
7、申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申报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9、《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或税务机关出具稽查结论或未进行稽查的说明;
10、审批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若涉及申报人一年中多次申报的,以上6-10项可只提供一次,且所提供的有关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操作规程
(一)申请
1、退税资格审核申请。在第一次申请退税时,申报人应该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报送申请退税资格审核的资料,并直接向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提交《企业申请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资格审核表》。经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进行审核批复后,方可申报一般增值税的返还。
2、退税申请。对经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应该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报送一般增值税退库所需的申报资料申请退税。
(二)审核审批
在登记受理申报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后,根据需要到企业核实有关数据,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向申报人制发《关于申请返还一般增值税的批复》,并抄送地方财政部门和相关国库。
(三)退付
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批复后开具《收入退还书》,送达地方财政与相关国库办理退付事宜。
四、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职能部门: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一处
岗位责任人:马成
联系电话: 0755-88318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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