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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审批退付办事指南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2、《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94]55号)

 

二、申请单位应报送的资料

(一)申请退税资格审核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国税部门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

6、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7、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8、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的资料;

9、20071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10、其他退税资格审核需要的其他资料。

申报人应于每年度5月底之前向经营所在地区财政局提交当年已经年检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和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申报人基本情况(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备案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后资料报送区财政局。上述申报资料一式三份,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查验。

 

(二)申请退税应报送的资料

1、退税申请正式文件,文件主送单位为: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各)区财政局;

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一式四联并加盖申报人公章;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4、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审核意见的《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税款入库审核表》;

5、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稽查结论》或未进行稽查的证明;

6、税收缴款书或委托收款凭证复印件:

7、申请退税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复印件;

8、申请退税所属期的会计报表及说明或审计报告复印件;

9、《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请计算表》;

10、申请退税所属期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的资料并填写《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

11、未受处罚的书面申明;

12、退税资料真实性声明;

13、已退付资金使用情况的资料、包括入账情况、使用投向等;

14.、退税审核需要的其他资料。

上述退税申报资料一式三份,第1910项申报人应提供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数据。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查验。

 

三、操作规程

(一)申请

1、退税资格审核申请。在第一次申请退税时,满足退税条件的申报人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将《深圳市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申请退税资格审核表》和申请退税资格审核所需的申报资料报送经营所在地区财政局。退税资格审核申请可与第一次退税申请同时进行。

2、退税申请。对经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应该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向经营所在地区财政局报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库所需的申报资料申请退税。申请退税的单位原则上按季度申请退税,退税金额较小的也可按半年或一年申报一次。

 

(二)审核审批

深圳市各区财政局在登记受理申报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后,对申报人的退税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一年内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审核。深圳市各区财政局、深圳市财政局、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分别在10个、5个、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审、终审工作,向申报人制发《关于申请返还再生资源增值税的批复》,并抄送地方财政部门和相关国库。

 

(三)退付

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批复后开具《收入退还书》,送达地方财政与相关国库办理退付事宜。

 

四、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职能部门: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一处

岗位责任人:马成

联系电话:0755-88318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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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