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深圳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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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监管

(一)履行预算收入监管职责,对中央税收收入实行就地监督管理

1、中央税收征收部门所征管的中央预算收入及其征管质量监督管理。

2、中央预算收入收纳、解缴、退付、退库、划解等执行情况监管。

3、深圳市中央预算收入监督分析,提交收入分析报告。

4、履行中央预算收入对账制度职责,协调财政、国税、地税、海关、国库等部门实施定期对账制度。

5、部分中央预算收入代征手续费审核审批。

6、税收退库审核审批。

7、国税部门免抵税额调库监督。

(二)对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督管理

1、驻深中央执收执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罚没收入的征收罚缴、入库级次等合法性合规性监督管理,地方行政部门代收中央级分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就地监督。

2、就地征收财政部规定的中央非税性收入项目;就地监缴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电力监管费、海关缉私罚没物品拍卖收入、中央行政罚没收入、应缴中央的公检法工商行政性收费收入、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其他中央非税收入。

3、海关罚没收入错缴、多缴及复议案退结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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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