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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结合近几年我局监管转移支付资金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审核。严格执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关于专员办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意见》(财预〔201638号)以及各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审核机制,切实做好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对于应当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核上报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报材料,要层层落实审核责任,加强申报材料审核,并由你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抄送我局。同时,预留我局至少一周左右的审核时间。 

  二、强化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提前下达转移支付指标,及时分解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加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全过程管理,定期清理盘活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对于分解下达到深圳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应当进行全程跟踪管理,防止转移支付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调剂他用,确保转移支付资金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既定使用方向,实现既定目标。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规将转移支付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将转移支付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对于我局审核监管转移支付资金发现的问题,你局应当督促相关部门、相关单位、相关区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我局,确保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果。 

  三、扎实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扎实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根据有关绩效评价办法、评价方案以及评价标准等,收集汇总真实完整的绩效评价佐证材料,有理有据的进行逐项自评打分,形成客观真实可靠的绩效自评报告,防止出现绩效自评流于形式、自评得分与绩效评价佐证材料或实际情况产生较大差异等情形。 

  四、建立健全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系统。为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效率,结合智慧财政建设,建立健全以转移支付项目为源头、以预算指标分解下达为主线、以预算执行为抓手、以绩效管理为目标,全面反映转移支付项目、预算、分配、下达、使用以及绩效管理的转移支付综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动态监控转移支付分配下达、使用管理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同时,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实现转移支付综合管理系统与我局系统对接,向我局开放监管客户端并提供监管便利。 

  五、完善转移支付资金信息共享机制。切实落实好《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圳市中央转移支付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驻深监〔201659号)规定,及时将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申请、分配、使用、管理、绩效等相关信息、文件、资料完整抄送我局,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实现转移支付资金相关信息资料共享。 

  六、强化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对于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以及有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配合做好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工作。请你局及各区财政部门高度重视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及我局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系统建设、信息共享、责任追究等各环节工作。同时,积极配合我局开展审核监管等相关工作。对于涉及的每项审核监管工作,应当分别明确具体牵头处室、处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对于需要现场核查的项目,请你局和相关部门协调项目单位配合我局做好现场核查工作,确保年度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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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