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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协作费使用管理亟待规范

  近日,深圳专员办与深圳监管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某保险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延伸部分保险中介机构进行核实。检查中发现,保险中介机构间协作关系链复杂,协作费使用管理存在风险,为保险企业套取费用提供了可乘之机,影响了保险行业市场经济秩序。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较大型的内资中介机构与香港保险经纪公司合作,内资中介机构将较大比例的手续费以协作费名义支付给另一家兼业代理公司,并由此兼业代理公司转给香港经纪人,其比例可高达90%的手续费。中介机构仅能提供与兼业代理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未能提供兼业代理公司有实际参与保险业务的相关证明。

  然而,在《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0号)内,未明确规定协作费的核算内容及计提依据。

  中介机构之间协作关系链复杂,监管部门未明确规定协作费的核算内容及计提依据,方便手续费以协作费名义在多家中介公司之间流转,给保险中介机构虚列费用、伙同保险公司套取手续费留下极大的违规空间。

  二、相关建议

  (一)在《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框架下,进一步细化保险中介公司财务管理有关制度,明确协作费的使用管理方法;

  (二)要求保险中介公司建立以客户(投保人)为单位的相关档案,主要记录客户(投保人)、各方中介公司、保险公司之间的协作事项,如多方协作合同、会议纪要等等;

  (三)行业自律公会制定适当的协作费支付比例上限,以维护保险中介市场的有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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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