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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企业应明确纳入营改增改革试点范围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水路运输业不断发展壮大,服务水路运输的船舶管理公司日益增多,成为物流辅助的重要构成部分。但营改增改革试点实施后,对船舶管理企业是否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导致实际执行中船舶管理企业游离在营改增试点范围之外,对部分水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产生了重要影响。

  船舶管理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船舶机务管理、船舶海务管理、船舶检修保养、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等船舶管理服务。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和行业分工的不断细化,服务外包发展迅猛。船舶管理作为水路运输企业重要的外包服务,构成水路运输的重要业务链条,是现代物流辅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水路运输企业采取船舶管理服务外包方式。船舶管理服务费支出成为部分水路运输企业成本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水路运输企业增值税链条抵扣产生重要的关联和影响。营改增改革试点实施后,水路运输企业和物流辅助业明确纳入营改增试点实施范围,但船舶管理服务是否属于物流辅助业,是否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办法中规定的并不是很清晰。各地在执行中认为办法中没有明确提到船舶管理,应不属于物流辅助业,继续征收营业税。水路运输企业希望船舶管理公司尽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完善其增值税抵扣链条,减少重要成本支出无法抵扣增值税产生的税负影响。

  由于物流辅助与交通运输密不可分,物流辅助与交通运输同时纳入营改增试点,目的之一就是完善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船舶管理与营改增试点办法中明确的船舶代理等物流辅助环节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在当前船舶管理成为水路运输企业重要的外包选项趋势下,建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明确将船舶管理作为物流辅助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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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07月15日